根据辽宁省学位办《关于下达辽宁省独立学院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结果的通知》(辽学位[2012]3号文件)精神,我院自2012年起获得部分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为确保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工作细则各项条件者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3.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各类实践环节考核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4. 我院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不与国家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挂钩。
5. 学生符合下列情况的,大学外语学位课程重修门数和重修学分数将不予计算:
(1)理工类、经管类修读英语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含425分);
(2)艺术类修读英语的学生高等学校英语能力A级考试60分以上(含60分);
6. 因学业原因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毕业生,经参加全国统考或经国外大学审核被正式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可以授予学位(凭正式录取通知书)。
第二条 学位授予必须坚持标准,严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因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动,或因违法乱纪、违反校规、考试作弊等行为,受过两次警告(含两次)或一次记过(含一次)以上处分的;
2.学位课程重修门数达到5门同时重修学分数达到18学分的(学位课程学分数≤2时不计重修门数和重修学分数);
3.因学习成绩原因在校学习时间(不包括休、停学期间)超过五年的;
4.结业离校后重修所欠学分,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的。
第三条 学士学位审核和评定
1.教务处、各系根据本细则授予条件,严格审查本系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资格,提出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2.召开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经全体委员讨论形成决议,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学院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及时向全院公布评定结果,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组织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和存档登记工作。
4.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学院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
5.教务处、各系工作人员无权降低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标准;擅自瞒报、漏报不符合授予条件者,造成学士学位错授,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事故或舞弊责任。
第四条 本细则由院学士学位委员会解释,院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